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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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2019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要求,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对于征管转移企业,应在实施征管转移前完成年度申报后办理转出。


  二、申报期限:


  ※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申报。


  三、报送资料:


  1、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除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外,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房地产开发、汇总纳税、重组、其他事项的企业还应按照《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附件一)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资料)


  2、涉及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请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附件二)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有《目录》要求保管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若为适用财税[2016]49号文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苏财税[2017]12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要求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办税大厅,第一批报送资料受理截点为4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点为5月31日。


  3、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涉及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9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四)。


  5、涉及其他事项备案的企业(如政策性搬迁、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等),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报备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9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五)。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强烈建议查账征收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系统”,提高申报质量,降低遵从风险。使用方法如下:


  1、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1天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完成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对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


  2、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若确认无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pdf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附件三:苏财税[2017]12号-江苏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rar


  附件四:关于报送2019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附件五:关于报送2019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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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