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9]4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苏政办发[2019]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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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范统一全省政策,完善基金收支管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压实各级政府责任,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统筹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并同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相关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监督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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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