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发[201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苏税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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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为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充分执行增值税简并和降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级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优惠等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附加”等要求,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坚决落实“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平稳有序做好日常征管工作,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持续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等政策措施。


  (三)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围绕确保税费政策为民营企业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着力强化宣传辅导。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视频、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税费政策宣传,开展相关政策专题辅导。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开展面对面政策辅导。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便利办税


  (四)推进“一窗、一门、一次”办税。实现所有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一人一窗”办税模式。推进车购税、契税、车船税等业务办理进驻政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车管所大厅等场所,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县级政务中心涉税事项全业务办理,90%以上涉税事项窗口即时办结。扩大“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实现95%以上事项“最多跑一次”。


  (五)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功能,积极推动企业端财务报表数据自动转换并导入税务端申报表,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自查补报。依托税收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申报数据自动带入、校验计算以及政策查询和智能提醒等服务。


  (六)简化优化申报纳税。在税务总局改革的总体框架内,积极探索简化合并纳税申报表,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办税渠道,最大化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求。全面实现主附税(费)种“一网、一页、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七)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全面梳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清单,已采集或可通过系统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扎实做好已取消证明事项的办税衔接。


  (八)优化发票管理服务。落实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勾选发票认证范围扩大至所有纳税人、推进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业务等政策。根据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既要依法处理又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稳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两个覆盖”。


  (十)简化注销办理流程。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三、实施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稳健发展


  (十一)积极向民营企业问计问需。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和解决。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机制,在各级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建立“首席联络员”制度,开展税企挂钩直联。制定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省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三)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四)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工作。民营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工作。民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规定做好核准工作。


  (十五)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加大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开发“开户易”“出口退税贷”等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提供效率高、速度快、成本低的金融产品;开发“税易融”“鑫税融”等多种纯信用、无担保产品,助力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六)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完善江苏税务官网“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更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各项减免政策、风险案例等信息,为纳税人境外投资提供咨讯和服务渠道。针对避免双重征税、境外投资退税、涉税争议协商、境外架构设计与跨境股权转让等“走出去”涉税关键点开展服务,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和控制税收风险。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探索运用类似预约定价方式使企业境外经营利润有稳定预期,实现企业、居民国、东道国三方互利共赢,提高税收确定性。


  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一律修改或废止。


  (十九)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等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办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台账,及时跟踪问题处理进展,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统筹风险任务推送,一年针对同一户纳税人进户检查一般不超过一次,对信用好、无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一)规范行政处罚。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办税服务厅简易处罚操作规则,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首违不罚”规定。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保障民营企业救济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政行为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畅通民营企业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违纪行为。


  五、强化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五)狠抓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对照方案所列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将有关工作任务及时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奖惩机制,对任务落实不到位、影响全系统整体工作推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启动调查等程序,严肃问责、通报。


  (二十六)积极跟踪问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第三方评价等形式,深入了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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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