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实施网上办税(费)减少办理窗口业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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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市各级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传播较快的特征,为方便全市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申报缴税,现对各类涉税(费)业务受理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办税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榆林市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2月3日正常对外服务,入驻地方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开放时间与地方政务中心保持一致。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对于全市企业类纳税人全面推广实施网上办税(费),对于全市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按季申报。全市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非特殊情况实体办税窗口将不予受理业务,以最大程度降低病毒感染风险。


  二、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需要办理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模块办理,也可通过本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已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从2月17日延长至2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首选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对不能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的即时通过电话协助远程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提前进行预约,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需要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也可自行到就近办税服务厅自助机领用。对需要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进行信息提交和税款缴纳,并到就近办税服务厅自助机打印领取。


  三、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的自然人,请登录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扣缴义务人,请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自行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办理;需要办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当地社区或者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进行办理(榆林市合作银行电子缴费渠道主要包括建行、工行、信合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建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渠道无法缴费的缴费人请联系所属社区/村组办理缴费。


  五、其他说明


  如有任何涉税(费)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如遇到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9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将竭诚为全市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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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