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费)提示
发文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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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5日,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各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毒、防疫等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月份办税缴费事宜做如下提示:


  一、合理安排申报缴税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疫情防控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您可在此期间,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自身情况分时、错峰办理2月份申报、缴税业务。


  二、主动选择“非接触式”办理途径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发病迅速的情况,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控疫情传播,建议您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优先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三、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即可办理。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


  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如果您确有特殊业务,且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为避免长时间等候,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陕西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入驻地方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和窗口,其开放时间与地方政务中心保持一致。按照陕西省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当地政府如有新增防疫标准和要求,以其要求为准)。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或者不配合检测体温者,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和支持。


  (三)涉税(费)咨询。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9912366客服热线咨询。


  (四)延期缴纳税款。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请您根据电子税务局的提示,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电子资料,并确保申请表中填写的电话号码联系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税务机关的资料补正要求。请您妥善保管相关纸质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另行报送。


  四、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办理;


  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安康市和西安市周至县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陕西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办理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陕西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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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