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9]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陕政办发[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38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和“五新”战略任务,聚焦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保证立法进程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保障和服务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2)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3)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省林业局


  (5)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宗委


  (6)省级机构改革涉及相关法规修改省司法厅


  (7)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9)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2.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5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省安全厅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省妇联


  (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


  (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5)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局


  3.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教育督导办法省教育厅


  (2)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3)陕西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4)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办法省教育厅


  (5)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体育局


  (6)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二)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


  (3)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军民融合发展条例省委军民融合办


  (5)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


  (7)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商务厅


  (8)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1)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12)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2.规章项目(13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3)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


  (5)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6)陕西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7)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8)陕西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9)陕西省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10)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11)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省地震局


  (12)陕西省家庭教育促进办法省妇联


  (1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社科联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站位,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要做好立法与改革的有效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及时将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各部门要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聚焦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对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对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提高质量,切实抓好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确保立法的各个环节高质量运转。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经费,把握好法规规章送审稿起草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起草报送任务。未经厅(局、委、办)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法规规章送审稿不得报送省司法厅;因故不能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省司法厅要及时提出时间进度和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要求,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对列入计划的调研项目,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抓紧起草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三)创新机制,切实强化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研究当前改革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科学细致地设计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实现立法精准化和精细化。要积极探索立法听证机制,充分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要开展论证咨询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进一步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好立法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络员的作用,重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积极打造“互联网+立法”信息化工作平台,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立法的热情,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汇聚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智力支持。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