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陕政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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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等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对金融业开放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合作交流,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引导外资积极参与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依托陕西文化产权交易所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为文化企业“走出去”和资产流通提供专业化服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度外商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以上。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条件限制。鼓励外商在陕创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自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的开放政策,放宽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在陕开展飞机维修业务。鼓励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提出的14个重点产业领域。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积极支持外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来陕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全省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规范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时限等内容。(省职转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减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批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来陕工作、出入境便利度。研究出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来陕工作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陕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凭居住证可享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工作、生活、出行等方面便利。允许外籍华人一次办理五年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五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在港澳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多次商务签注。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在陕注册成立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许可。(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货物进出口通关效率。减少企业进出口单证办理申报材料,缩减审批环节,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容缺办理。优化货物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实行货物预检验制度,探索进口食品“空检陆放”查验模式,对低风险的进出口动植物产品降低抽查检验频次,实施审单放行改革。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促进“单一窗口”与金融、保险、电商、物流、邮政、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对接,全方位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快铁路口岸建设,拓展口岸能力和功能,促进中欧班列(西安)高效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自贸办、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加大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出台《陕西省受理外来客商投诉协调受理办法》,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省市县三级投诉受理机制,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做好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平台的管理维护,认真登记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和退出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外资招商力度,提升外资质量和水平


(十一)强化外资招商政策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开发区和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实缴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新设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各地设立投资促进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外资招商工作;支持各地制定鼓励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具有竞争力的资金奖励。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优先办理便利。对省属国有企业经常赴特定国家、执行专项任务的业务人员实施“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审批办法。坚持一视同仁、国民待遇原则,对各种经济形式、投资主体一律保障其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充分运用产业用地政策,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投向我省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充分发挥我省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引领示范全省扩大开放和吸引外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充分发挥我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吸引海外优秀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来陕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来陕实施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提升我省国际创新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发挥陕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资源、科教等综合优势,与丝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西亚各国加强合作交流。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省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地方政府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对国家、省支持鼓励的并购项目,在投资和政策上可给予倾斜。对重大并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国际招商工作力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招商工作,制定吸引外资的年度招商规划,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招商新模式。鼓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开发区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办法吸引专业化招商人才,组建国际化的招商团队。鼓励与境外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海外招商和投资促进平台,建立我省全球招商网络,积极推动海外精准招商,加大涉外投资促进活动举办频次,强化外资招商引资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国际招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办好“欧亚经济论坛”“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陕粤港澳经济合作活动周”等投资促进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外资招商项目的履约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会展中心、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


(十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我省投资经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省内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允许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境外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对外发行股票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全省利用外资总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年底前实现省级涉企“零收费”目标。进一步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及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允许各市(区)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并不再增收地价款。切实履行我国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与青岛、天津、连云港等沿海港口业务合作,继续拓展“中欧(亚)班列”及陆海联运线路。依托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西安港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和高效中转集散业务。积极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合理降低车辆通行费用,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西部特色国际合作园区,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


(十八)建设高端国际产业合作园区。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在国家级开发区探索区中园、一区多园模式,实现企业集群式发展。持续推进中韩中小企业产业园、中欧国际合作产业园、半导体国际合作产业园、临港贸易金融产业园等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以特色优势产业为主导,突出国际化、专业化和高端化特色,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引入更专业、更高端的创新型人才。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加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服务职能,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继续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省级行政事权。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和我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改革试点,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清理规范各类经营许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国家级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需求,予以倾斜支持和优先保障。(省职转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国家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相关部门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动全面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于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构建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措施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扎实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保持稳定增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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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