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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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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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主要背景


  (一)国务院、省及市政府改革要求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1.直接取消审批;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具体改革措施: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其中明确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具体改革措施与上述(国发〔2019〕25号)的具体改革措施一致,并增加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保留审批并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措施。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可结合本地实际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根据国发〔2018〕35号 、国发〔2019〕25号、粤府函〔2019〕405号文件精神,2020年2月7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保留审批并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我市的改革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财政部要求


  财政部先后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均明确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还明确“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外,财政部已完成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相应升级,实现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全部网上办理。财政部认为财政部令第98号已基本上符合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要求,鼓励并支持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二、《实施办法》制定主要条款


  《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定的主要条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模式。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行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报备及行业监管工作,审批机关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和年度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监管等事项由南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二、确定了在我市全市范围内(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并改革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由审批机关提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和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具备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经审批机关形式审查后0.5天作出审批决定,颁发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并纳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再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


  四、推行网上服务。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便利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请。


  五、明确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上传资料附件;第二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打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六、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机关收到机构申请,经形式审查后,0.5天作出审批决定。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时限。 


  七、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审批机关在发放许可证3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以处罚。二是要求审批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五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八、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限。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据此,明确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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