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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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银行,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银联商务陕西分公司:


  为做好陕西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商业银行办理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精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手续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计付。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8月27日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办理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商业银行办理的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量计算并支付给商业银行的费用。


  业务量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成功的电子税票数量。一张税票对应多笔税种的按一笔计算。对于批量扣税业务,业务量是指交易成功的数据包内电子税票数量。


  第三条 手续费计算公式:手续费=业务量(笔数)X计付标准


  计付标准:对于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退税业务的,每笔0.5元;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每笔0.8元。


  第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手续费每年清算拨付一次。


  第五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每年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上年度商业银行办理我省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分市区、分银行、分业务种类的业务量信息。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供的信息,以及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电子缴税有关信息等,确认上年度我省各商业银行实际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量,核定有关费用。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下达支付手续费预算文件,并按程序向商业银行拨付手续费。


  第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由省与各市区按上一年度地税部门征收税收中的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具体分享比例每年测算一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先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按年据实结算。各地应负担的手续费,在办理省与市区、计划单列市、省管县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省财政。市与县手续费分担办法,由市级另行制定。


  第九条 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退税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商业银行;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POS机布设机构。具体流程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电子缴税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另行向纳税人收取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代理手续费。对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或业务工作出现明显差错的,省财政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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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