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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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缴纳各类税费,提高税费款缴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银行端查询缴税费业务。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介绍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二、“银行端查询缴税”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缴费人一是可以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二是可以到办税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税票并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征税专用章给纳税人、缴费人。


  (二)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现金方式缴税费的,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现金或银行卡,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任一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开户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的营业网点(必须是已开通银行端查询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三)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系统查询税务机关电子税票信息,核对无误后扣款缴库,扣款成功后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完税凭证和财务记账凭证。


  三、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


  我省目前正在进行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工作。目前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成功的19家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浙商银行、焦作中旅银行、南阳村镇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仍在联调测试,逐步开通。


  四、业务处理要求


  (一)税务部门


  1.税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的电子信息发送至TIPS(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并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发生退税的,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3.纳税人、缴费人如需换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依据,为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工作。


  (三)商业银行


  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缴费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并应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划缴国库,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五、其他事项


  请在限缴日前持《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如果超过限缴日期,银行则无法办理,需到办税服务厅重新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并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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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