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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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10日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六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且经营活动周期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上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四)上年度年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级;


  (六)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个方面。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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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