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0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9]16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调整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财会便[2020]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我省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编报方式


  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我省继续实行单机版编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开展编制、汇总工作。请登录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软件下载”栏目或河南省财政厅一体化业务数字平台(财政内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填报软件及有关操作手册和操作讲解视频等(单机版)。请关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留意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补丁发布情况,及时更新参数。


  二、报送时间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所属市县及本级部门(不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纸质版报告应当由本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从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


  (二)省直部门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一并报送财政厅(会计处)。纸质版报告应当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的电子版从2019年度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报告。


  垂直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三、编报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总结和评价,是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环节。我省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已纳入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搞好以评促建,进一步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三)加强督导审核。2019年内控报告的内容与往年报告有所变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软件操作手册,如实、及时编制报送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未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对编报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应督促其提高编报工作效率。


  (四)开展分析应用。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内部控制报告价值,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联系人: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付会香李颖杰


  联系电话:0371-65808925,65808023


  电子邮箱:kuaijichu@163.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8


  附件:


  1.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2019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3.内控填报软件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