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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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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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16〕137号文件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管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已触发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条件。为做好我省税务机关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方便缴纳义务人准确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的具体范围,即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同时,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三)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公告同时明确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


  (五)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三、施行时间


  选择按季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为便于缴纳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义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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