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豫税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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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解答


  为确保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下简称疫情困难减免政策)有效落实,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01、疫情困难减免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对我省困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予以具体规定。


  02、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答:(一)自用土地、房产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五类困难行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出租土地、房产的纳税人。具体是指:将土地、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03、五类困难行业疫情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五类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4、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自用土地、房产的五类困难行业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除五类困难行业外,自用土地、房产的其他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05、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6、疫情困难减免如何办理?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疫情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为降低疫情期间风险,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减免。


  07、疫情困难减免使用的减免税代码是什么?


  答: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08、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申请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在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环节申请减免税,无法进行事后审核的,应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交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


  09、纳税人同时有免税和应税的土地、房产应如何计算免税额?


  答:能区分开的按照适用免税政策的土地、房产申报减免,无法区分的按照免税的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10、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能够证明行业或者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资料。


  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相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如补充合同、协议等)。其中,直接减免(退还)租金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减免(退还)租金凭据;以抵顶以后期租金方式免租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免租凭据。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既有免税部分,又有应税部分的,应提供分摊计算情况说明。


  11、疫情困难减免同我省原困难减免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有关规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核准。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规定情形的,可以依原有困难减免条件按季度或按年申请困难减免核准,纳税人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核准时,201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的,可暂用2018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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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