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发[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豫税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9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现就我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要求。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对生产、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积极为企业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提供税收服务,向境外支付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涉及货物贸易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涉及服务贸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捷通道。


  二、支持疾控医疗救治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力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服务企业科研攻关


  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对疫情期间新增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暂缓发布欠税公告。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限制,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七、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继续推广“银税智通车”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八、快捷响应税费诉求


  加强前后台联动,充实在线咨询力量,优化12366知识库手机端,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确保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官方微博、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运行平稳。积极开展“非接触式”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在线平台,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办税缴费指引。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各地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不开放办公的办税场所,要加强对外公开电话值守,确保办税公开电话畅通,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减少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流量,减少对纳税人的面对面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至疫情结束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对于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进厅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实行邮寄申报和送达等办理方式;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进厅办税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缴费环境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在疫情期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