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志愿者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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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年度汇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面向社会招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组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服务团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招募对象


  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三、招募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热衷公益事业,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合法性原则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志愿者服务行为。


  (三)无偿性原则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组织性原则


  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四、招募条件


  (一)热心公益,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热情、开朗,身体健康。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具有财税方面等相关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办理申请登记。


  1.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律师资格。


  2.具备中级以上经济职称资格。


  3.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


  五、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活动。


  2.接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5.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6.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7.法律、法规及个税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规定。


  2.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3.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完成个税志愿者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


  4.宣传个税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宗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扩大个税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5.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招募方式


  有意想成为个税志愿者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hnsxpxb 163.com。


  七、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方式


  (一)服务时间:2019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服务方式: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5.其他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各类志愿活动。


  八、相关保障活动


  (一)省税务局及志愿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个税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使用单位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协调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活动结束后,由志愿者服务单位及时为志愿者出具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二)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个税志愿者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对违反《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定无误的,解除服务协议。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秀莉0371-65806750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3号5楼


  附件: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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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