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政办[2019]5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汴政办[2019]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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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转型升级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提出的“聚焦‘四个50’、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指示精神,着力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2019年起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的基础上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龙头企业,以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增值税为基数,参照其增值税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30%以内,由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技改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25%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4.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性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5.对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内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6.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或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节能)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企业开发的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和修订,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1.对已建立研发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1)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增速达到50%以上;(2)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增速达到30%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增速达到20%以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双高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对动态入库企业给予支持。由统计部门帮助企业指导申报,完善资料。对当年进入规模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对属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四个50”企业项目,优先申报老工业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环境污染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老旧社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


  15.“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项目,争取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16.优先支持申报企业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和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标准


  17.积极将双高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给予上市扶持,提供培训、融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规范和咨询辅导等培育工作。


  18.将动态入库和重点纾困企业列入普惠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19.对“四个50”企业的支持纳入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对接“四个50”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0.“四个50”企业在有贷款到期,还款困难,有意向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21.普惠金融风险补偿金优先支持“四个50”企业。


  22.争取使用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对接开放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业务。


  23.优先上报“四个50”企业中满足企业债券发行要求条件的企业。


  三、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24.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四个50”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岗窗口,提升企业办税效率。对企业合理需求限时办理,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25.对“四个50”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


  26.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环保红名单”。


  27.全力推进“四个50”企业投资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不超过68个工作日。


  28.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积极告知办理排污许可证流程。对目前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动帮助企业查明原因,解决困难。


  29.组织环保专家团队与“四个50”企业中的重点行业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把脉问诊,深入了解重点企业面临的污染治理难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全流程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管理和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新理念、新政策、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等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治污水平。


  30.在迎峰度夏电力供应期间,优先给予“四个50”企业支持,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电力负荷需求。


  附则:


  1.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年,实施期内,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政策执行效果绩效评价,对实施成效明显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或延长政策期限;对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2.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当年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并予以公告取消“四个50”称号,已经享受支持资金的,收回奖励资金。


  (1)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4.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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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