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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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6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地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其中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17日(星期三),第二、三批截止时间为9月中旬和10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企业向各地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五)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各国家高新区参照省认定机构模式,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服务机构),协同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科技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审核要点(见附件2),按照工作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取消原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之后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名义出具推荐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各认定服务机构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汇总上报。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科技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


  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各单位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豫科〔2018〕172号)要求,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申报,加大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良好环境;要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做好申报推荐过程中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函将企业名称及疑点告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倩、袁峥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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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