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9]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豫人社[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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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我省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6类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符合前述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


  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生。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是指经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籍注册为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的毕业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生(含脱贫攻坚期间的已脱贫户毕业生)。


  特困人员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包括成年孤儿毕业生。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困难类别的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每人按2000元一次性发放,用于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三)列支渠道。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承担,省财政分配下达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专项核拨。省属高校求职创业补贴从2019年起由高校所在省辖市财政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网上自愿申报。每年的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143.34.190:8081/jyweb),通过注册申请获得个人登录账号,进入“就业补助资金——毕业年度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上传有关困难类别资质材料和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如有关户籍原件)并签署申请承诺,完成网上申报。逾期提交申报信息,系统不再进行审核比对。符合条件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网上申报时,除在网上填写个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困难类别资质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残疾证或助学贷款合同或贫困户明白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申请承诺外,还需下载人工审核纸质申请表(附件1),交由当地县级资格认定机构签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提交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审核校验。


  (二)职能部门信息比对。每年的4月15日前,为减少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精准资助对象,由省人社部门通过系统以高校为单元提取申报补贴信息明细表(附件2)按困难类别分类发送省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申报人相关信息将与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省残联“残疾人证信息库”、省扶贫办“精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第3类困难类别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申


  报信息将按照数据共享机制与系统内已有数据库直接审核校验。通过系统校验的可免予上传助学贷款证明材料;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放贷范围的毕业生可按人工审核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省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通过各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重点比对申报人员困难资质是否属实,对申报信息逐一标记比对结果,同时将通过人员名单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省人社部门,由省人社部门将通过人员名单的标记校验结果信息回写至信息系统。


  (三)高校集中初审、公示。每年的4月15日—4月底,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通过系统(http://222.143.34.190:8081/jyweb)进行初审。各高校重点初审困难毕业生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收取纸质材料。对已通过信息比对或校验的和已通过人工审核的申报人员,由高校在其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上加盖院校行政公章予以最终确认,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学校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登录系统上传公示文件及人员名单,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同时,各高校通知初审通过人员上交相应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与盖章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高校自留一份)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完成初审。


  (四)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每年的5月15日前,各地人社部门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当地高校初审核合格的资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当地人社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文件同时上传信息系统。公示结束后由当地人社局对无异议的审核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同时将资金申请文件上传信息系统备案。


  (五)及时拨付资金。每年5月底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金核拨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补到人,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或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中。财政部门直补到人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人社部门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申领材料的备案和保管


  (一)备案。各高校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本校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保管。求职创业补贴的相关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2年。


  五、工作要求


  从2019年起,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统一通过系统申报、办理和查询。各地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高校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办理时限,增加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公告和宣传推介工作。各高校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重点宣传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贴标准、主要用途,详细讲解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让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熟悉流程。


  (二)加强协作。为确保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采取信息系统比对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加强信息系统申报、审核、校验信息回写等系统管理服务;各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地高校毕业生申报的汇总审核和公示工作;省教育部门负责提供2019年毕业年度内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数据信息,并通知各高校及时登录系统注册单位信息;各高校负责通知符合条件毕业生及时完成个人申报,并集中完成包括人工纸质材料在内的初审工作;省民政部门负责比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毕业生的信息;省残联负责比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信息;省扶贫办负责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信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民政、财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每年的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


  (三)规范审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比对,特别要认真做好人工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补尽补。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好初审和校内公示,并做好集中统一上报,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核拨,确保补贴资金在要求时限内发放到位。


  (四)严明纪律。高校要明确告知毕业生认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不能发放到位的,后果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要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


  本通知从2019年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具体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月底前上报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0371—69690077;hnrstjyb 163.com


  省教育厅学生处:0


  371—65795552;gongzuoshunli 163.com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0371--65808705;tsbc2004 126.com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371--65507807;hnshdb sina.com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0371-65919553;hnfpyljh 163.cm


  省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


  0371--60856590;hncjrjypx 163.com


  附件:


  1.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


  3.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4.河南省普通高校、技师学院名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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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