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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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您更便捷、及时、准确地办理改革所涉及的增值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分2年抵扣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在2019年3月底前,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开具。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税率调整后业务的发票开具。2019年4月1日起,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开具软件的税率选择。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如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申报表修订。为适应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5月1日起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二)开具原税率发票申报方法。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原税率16%业务时,在申报表13%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申报适用原税率10%业务时,在申报表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


  (三)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四)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结转的申报。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1日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咨询主要渠道


  为了帮助您充分理解和掌握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变化,税务机关将采取政策培训、上门辅导、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辅导工作。您在学习和适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也请您及时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改革措施的详细规定和最新动态。


  在升级和适用税控开票软件时如遇问题,使用金税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95113(金税盘);使用税控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4000110088(税控盘)、4006112366(税控盘)。以上服务电话均为服务单位24小时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深化增值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前期尽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仍可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