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7]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豫政[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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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取用水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缴纳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九条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3∶7的比例在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各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电站的水资源税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预交的水资源费,可抵顶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纳水资源税;未抵顶完的预交水资源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或者供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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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