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7]90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豫财税政[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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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 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 将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列入我省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同时,鉴于第一批名单中的河南 郑州国家油脂储备库因郑州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


  原库区已不具备储备条件,取消其免税资格。本次新列入名单企 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部分储备物资符合减免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应严格按照 合同规定,准确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和范围,在规定期限和 范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准确划分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和范围的,应照章征税。


  三、上述两条税收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名单中各商品储备 企业省内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曰。2016年1月1曰以后巳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五、本次所公布名单中的各商品储备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 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政策的企业,应取消 其免税资格。若有新增或变化的商品储备企业,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进行调整。


  附件: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 单(第二批)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第二批)


  1、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


  2、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伊川县粮食局面粉厂


  4、宜阳县三元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5、宜阳县高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宜阳县昌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7、宜阳县莲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8、宜阳县柳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9、新安0三二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0、新安〇三二〇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1、新安县金栗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12、新安县五头粮食管理所


  13、封丘县第一粮库有限公司


  14、获嘉县同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5、获嘉县嘉利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6、新乡市惠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7、河南原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18、南阳市宛城区瓦店粮食管理所


  19、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粮食管理所


  20、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粮食管理所


  21、南阳市卧龙区安皋粮食管理所


  22、河南方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3、三门峡市食品公司


  24、驻马店市丰盈粮油有限公司


  25、驻马店市华生粮油物流有限公司


  26、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7、正阳县正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8、信阳金牛粮油储备库


  29、信阳市平桥区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30、河南新县洒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31、滑县道口丰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2、滑县道口镇丰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3、滑县白道口镇丰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4、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


  35、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砖店分库


  36、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余店分库


  37、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练村分库


  38、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韩集分库


  39、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龙口分库


  40、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孙召分库


  41、郏县0四0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2、郏县0四一六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3、郏县0四二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4、郏县粮食局冢头粮食管理所


  45、郏县粮食局长桥粮食管理所


  46、郏县粮食局王集粮食管理所


  47、郏县粮食局安良粮食管理所


  48、郏县粮食局白庙粮食管理所


  49、郏县粮食局李口粮食管理所


  50、郏县粮食局茨芭粮食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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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