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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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个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28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的五项无谓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自2016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清理无谓证明?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个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28号)两个文件,对我省的无谓证明清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解决纳税人“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省地税局决定对涉及纳税人的各类证明开展清理工作,逐一澄清涉税事项、证明种类、政策法律依据等内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税效率。


  二、本次取消的五项无谓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1.《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事项: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


  取消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5.14.1—167车船税优惠备案事项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办理事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取消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5.14.1—167 车船税优惠备案事项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


  办理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附件:备案资料明细表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4.《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办理事项: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取消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铁矿石资源税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的销售额,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的政策已取消。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办理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2项,取消了国家发改委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自2016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不需再向地税部门提供公告中所列的相应证明材料(共计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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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