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发文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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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执业质量,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的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会下发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会协[2017]9号),对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专项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统计数据,我会对从事此类审计业务较多的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专项业务质量检查。为了做好检查工作,我会抽取了6名从事此类业务较多的行业专家组成了检查组,并邀请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多次到检查现场与检查组成员共同讨论检查具体事宜。本次检查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大领域抽取了“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类9家、“新材料”8家、“资源与环境”4家、“生物与新医药”8家、“电子信息”5家、“高技术服务”4家、“新能源与节能”4家共42家客户84份业务底稿,重点抽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中未通过评审或复审通过的企业。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注协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检查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会计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管理认定有关政策方面的了解、高新收入及科研费用认定中遵循的业务准则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部分事务所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鉴定材料,在对科研费用的认定与归集上,能从产品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及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管理、结项管理等流程分析中识别研究开发费用的关键控制点,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但也有部分事务所受规模较小、审计市场相对狭窄、执业环境、非审计业务开拓不够、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执业质量水平不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结构与目前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存在明显的差距,风险导向审计未能有效实施,关键审计领域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未按照风险导向理念实施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


  二是大部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高新收入的确认上,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鉴定材料,未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未获取并查看研发费用明细账、未取得与研发费用有关的审计证据,对研发费用科目设置情况及研发费用核算情况无法确认。


  四是未获取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是否合理的相关资料。


  五是在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未取得科技人员汇总表,受雇的科研人员情况不明;未取得工资分配标准等相关依据。


  六是在研发费用的直接投入确认上,未取得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未取得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的项目相关性无法确认。


  七是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账、研发设备盘点表等证据,无法确认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发。未取得研发设备计提折旧测算表,对研发设备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无法确认。


  八是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确认上,未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取得相关分配依据、未取得费用发票等证据。也未关注其他费用金额是否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九是部分事务所未获取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底稿编制混乱,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年报审计数据存在不一致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省注协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对执业质量问题较轻的4家会计事务所,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省注协还将在后期监管中对上述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


  请其他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执业水平,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广大注册会计师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始终保持谨慎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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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