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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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清单制,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现将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资料清单予以发布。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包括单位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三项业务。纳税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二、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后,及时将对应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到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纳税人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登录4月份开放的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zwfw.gov.cn)的河南省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进行国税和地税涉税业务网上联合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共用资料清单进行信息采集,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务登记变更、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五项涉税业务时,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信息共用。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企业纳税人“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补录和确认。


  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登记变更是指除纳税人发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变更。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进行经营地报验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完成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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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