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16]3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26
文号:豫国税函[2016]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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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6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工作要求,双方通过密切合作,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二、工作内容


  (一)采集共用范围


  1.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4.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5.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6.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7.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采集共用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采取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各级税务机关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范围为基础,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三)采集共用方式


  1.涉税信息资料采集共用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向任意一方或固定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2.税款征收事项采集共用方式


  方式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方式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对零散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方式三: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方式四:地方税务局赋予国家税务局前台征收人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权限。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征收相关税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付扬帆


  河南省地税局副局长   何  娟


  副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曾昭利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局长    任国甫


  组员: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王或娟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副局长  庞永生


  (二)制度保障


  省级国、地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初步推行阶段,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正常运行阶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三)技术保障


  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四)考核保障


  省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同级别的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任工作组长,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联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作,建立同级别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实现数据增值应用。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互通,共同协商,确保采集共用工作高效进行。


  (四)及时总结,扩大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现省局要求的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不断丰富采集共用内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采集共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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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