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16]15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0-18
文号:豫地税发[201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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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今年4月5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得国务院批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税收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之后,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又一重大战略机遇。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载体,是河南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建设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河南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和重要实践,对引领支撑河南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抓住机遇,乘势而为,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实现后发赶超,真正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增长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领头雁”。


  郑洛新三市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升站位,凝聚共识,创新理念,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机遇意识,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入示范区建设的第一线,出谋划策,当好参谋,以创新的精神、发展的眼光、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投入到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结合地税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研究解决支持和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整体部署在地税系统的贯彻落实,为把示范区建成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载体和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大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税收支持力度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


  1.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支持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企业取得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对由省政府或以省政府名义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3.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优化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税收服务


  (一)广泛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要以“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强税企联系,为企业提供权威、准确的税务咨询,构建征纳互动、税企共赢的和谐关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政策调研。要注重掌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新政策、新动向、新情况,加强税收政策调研,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示范园区、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主动送政策上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坚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对待企业的各种涉税问题,把帮助企业扭亏脱困、减负增效、创新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四)推进“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要依托团队管理,加强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管理,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示范区建设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要强化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以及郑洛新三市示范区建设需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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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