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2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粤税发[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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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进出口促稳提质的决策部署,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将稳外贸促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促进外贸出口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


  二、切实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简化单证和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审核核准和办理效率。要按周收集和解决出口退税的痛点堵点,按月分析全省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在全国平均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3个工作日,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幅低于全国平均办理时间,切实加大对我省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推广无纸化申报,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


  对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加快实现全省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提高资金退付效率。大力引导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办理退税,对急需退税证明类文书的出口企业,及时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无纸化申报范围扩大到全部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对于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仅审核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可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再复核有关纸质资料。


  四、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支持和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积极支持平台共享经济、外贸综服企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发挥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优势。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对自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物流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继续实行原有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个体经营户,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政策。


  五、优化服务精准施策,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最大效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落细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逾期可申报退税、允许已放弃退税权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等出口退税政策,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服务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的重点出口企业,可视同一类出口企业享受优质服务,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出口企业,成立专业团队,开通“快捷通道”,做到“随报随审”,快速办理出口退税。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及时回应出口企业涉税诉求、精准解决出口企业涉税问题。健全税企沟通常态化机制,问需问计,靠前服务,用心用情帮助出口企业发展。


  六、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办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深化“银税互动”应用,引导各银行机构根据资金成本情况适时降低“银税互动”产品融资利率,更好匹配和满足中小微出口企业融资需求。


  七、打通产业链供需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用好税费大数据,打造产业链智联平台,着力解决出口产品在转内销过程中原材料供应不畅、上下游产销脱节等关键堵点,为出口产品转内销打通产业供需链条。支持出口企业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政策试点,为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盘活出口企业闲置产能。


  八、始终坚持管理服务两手抓,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发挥大数据优势,对有疑点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采取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电话约谈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核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持续保持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经营环境。


  附件:广东省稳外贸出口退(免)税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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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