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财法[2020]9号 惠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惠财法[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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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工作,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的规定,现启动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请人应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8月15日,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我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紧缺人才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受理,市税务局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如有涉税疑问请径向市税务局咨询。


  (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条件自行判断所符合的人才类型,但只能选择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见附件2)先行计算是否达到补贴标准。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前需本人办理实名认证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https://etax.china tax.gov.cn/)查询生成并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


  1.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罗永兴,黄惠昌,0752-2882426。


  2.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人才科,张瑛、严寒,0752-2890782、28907310


  3.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邹思明、陈嘉明,12366、0752-2382691o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31号1004(邮编:516003,电话:0752-2882426)。


  紧缺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二路惠州人才服务大楼四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邮编:516003,受理电话:2245255,咨询电话:0752-2890731)。


  附件:


  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2.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


  3.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稅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工作且依法纳税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的标准要求(见申报指南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见申报指南附件1-2)


  (二)《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本表由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生成并打印)。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惠州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雇佣协议(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至惠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惠州市接收企业签订)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惠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五)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认定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本市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或劳动工资关系等证明材料。


  2.申请认定紧缺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国际工程师证书、港澳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书、高级经营管理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证明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由扣缴义务人代办财政补贴申请的,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后至发放补贴前,若发生退税等引起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变化的情况,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查询生成和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并提交相应的受理单位。否则,视同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指南附件:


  1-1.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


  1-2.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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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