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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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各区做好2020年6月30日前结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组织完成对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的审计工作。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各区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上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剩余的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原则上在审计清算后上缴。


  二、统筹财政资金安排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佛财社[2010]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各困难群体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生成应征数据后,由税务部门每月征缴。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以下区域分档:第一档为禅城、南海、顺德,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2%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高明、三水,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5%支出责任。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包括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


  (四)城乡居民区级财政补助实行按季度上缴、年度清算。各区财政部门应将全年预算平均分为四次,每次于季度首月10号前将款项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并备注资金性质(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


  (五)市级财政补助(包括直接划拨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上级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到各区,由市级财政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分配文件,记入各区明细账核算。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省直接划拨到区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后,于次月10号前将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


  (六)市财政局将不定期通报财政补助资金上缴情况,如因个别区财政的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上划,影响到市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的,将按社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该区承担。


  三、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月基金拨付流程: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全市下月的待遇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下月支付基金划拨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支付。


  (二)周转金安排:市财政局应预拨1.5个月的周转金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作为市级管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调整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通知》(佛财社[2016]92号)执行,以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我市按《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执行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直接缴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同时,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发函通知市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调整社保费专户信息。财政部门、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对账。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支管理经办规程,如需修改,由责任单位另文发布。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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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