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2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2
文号:粤税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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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切实解决税务注销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免办范围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核准注销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文书,处理核销“死欠”等相关涉税事项。


  如前述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网上办理


  进一步优化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统称网上办理渠道)相关功能,推行“注销预检在先、全流程网上办为主、关联业务智能联动”的线上“税务注销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渠道办理税务注销事前预检、处理涉税费事项、提交税务注销申请以及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等文书、查询清税清费进度等事宜。通过税务注销事前预检,符合注销即办资格且没有未办结涉税费事项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渠道启动税务注销流程,网上办理渠道将自动签发清税证明电子证照或者出具电子清税文书。


  三、进一步提升简易注销办理服务


  已发布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但尚未办理税务注销或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事宜。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但其承诺期应在简易注销公告期结束前,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在公告期届满前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和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简易注销申请不提出异议。


  四、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告知事项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时,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结果(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当场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并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市监规字〔2020〕4号印发)要求,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后,对核查结果为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清税证明》;对核查结果为不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注销税务登记的理由。具体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看办税指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是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加快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税务注销专窗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税务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报纸、电视等多渠道、多角度主动开展税务注销业务的专题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更全面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加熟知掌握税务注销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办理资料,提升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税务注销前置事项的相关监控项目列入日常税源管理范围,将注销办理环节的风险排查项目纳入日常风险管理范围,提高税务注销审核效率。如日常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人未结事项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结,日常风险管理已经完成税务注销办理风险项目排查的,在注销时不再重复核查,切实提高税务注销核查工作的效率。


  要加强税务注销办理过程的监督。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市场主体注销方面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优化完善和宣传辅导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指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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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