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税发[202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大力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中山税发[2020]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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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市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措施,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打造“省内一流、全国领先”的税收营商环境高地,全力落实我市“稳企安商”措施,持续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推进开办企业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现开办企业“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取”,将企业开办税务环节时间压缩到0.3天以内。切实缩短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到2020年底,纳税人年度纳税次数减少至6次,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35小时以内。全面推广“非接触式”办税、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一次不用跑”办税,加大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应用,实现税费事项95%以上全程网上办、自助办。优化报税后流程,利用电子税务局推行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全程网上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退税效率。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减少执法扰企行为。


  二、推行分类分级个性化专属服务。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针对不同类型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专属、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对制造业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总部企业以及规上工业企业中的列名大企业,建立市税务局局领导担任首席联络员联系重点企业工作机制,由大企业税收服务专职部门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通过VIP联络员为企业提供“一对一”专属服务,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高效协调解决企业涉税问题;对其余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负责对接联系,提供“保姆式”服务,开展问需解难、政策辅导,做到“精准服务、有求必应”。


  三、快速响应解决涉税疑难。坚持“有利于大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给予制造业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安排专人值守税企微信群,快速回应企业涉税咨询,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解决涉税疑难。通过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协调处理工作机制,协调各业务部门研究解决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对于本级能解决的即时研究解决,对于本级无法解决的,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解决。


  四、精准宣传辅导减税降费政策。充分运用“减税降费管理服务平台”,精准推送匹配制造业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便捷获取个性化政策清单,实现“政策找企业”。通过网上直播学堂、大企业课堂、微课视频、专场政策辅导、政策宣讲会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解读,让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现“应享尽享”“能享尽享”。通过持续释放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形成推动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动能。


  五、助力制造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强与市金融局等部门合作,全力支持做大上市公司“中山板块”,对制造业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服务,提供“前瞻式”政策指导及建议,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推动企业健全财务内控机制,加强涉税风险防范,助力制造业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六、深化“银税互动”解决融资难。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扩大纳入“银税互动”信贷范围的企业数量,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到M级企业。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满足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七、提速出口退税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全覆盖;实行出口退税快审快退工作机制,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4个工作日内,让企业及时收到出口退税,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支持出口制造企业生产发展。


  八、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13%、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九、落实支持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增添动能,支持我市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


  十、落实地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地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制造业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联动协作,确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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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