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20]27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深财会[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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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一)公需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


  (二)专业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学习培训。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可以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还可通过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形式折算获取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超过20名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业务需求,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单位的业务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制定既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又能满足学员所在单位需求的授课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本单位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进行学分登记,应提交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用人单位组织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或本单位出具的相关学习证明。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单科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前款所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是指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含境外)、资产评估师考试(含境外)、税务师考试(含境外)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认可的会计相关考试。


  4.参加本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需提供参加当年度会议的证明材料。


  5.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成绩单或考核单。


  6.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课题结项证明。


  7.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及《深圳市财政与会计研究》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10学分,需提供报刊证明材料。


  8.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出版书籍证明材料。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当年度培训证书。


  10.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执业会员的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非执业会员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相关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注:以上学习证明请按“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继续教育申报的要求上传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予结转下年度。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完成。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登录申报,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后再申报。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通知预受理→财政部门审核→短信通知审核结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市财政局官网查询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


  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需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及在各省市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应会计培训资质资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已完成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学分登记,逾期不予补登学分。


  (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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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