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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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网页在线申报、客户端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客户端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为加强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二)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10.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政策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四)后期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学习,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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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