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
发文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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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制作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方便用人单位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比例。


  (四)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五)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


  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


  (一)减征实施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


  (二)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


  三、延期缴纳和缓缴规定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延缴(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缴(缓缴)。延缴(缓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及生育保险津贴,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予以支付。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相关操作指引


  (一)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1.减免享受


  (1)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免征、减征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系统不改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也不改变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2)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业务时直接享受优惠。


  2.业务申报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申报和缴费业务。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也应当按时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不享受减免优惠部分的社保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退费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费,且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缴费单位(含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三)其他相关业务


  1.缴费凭证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缴费后打印的缴费凭证显示的金额为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全免单位缴费的,凭证上将不显示该项目,但是不影响缴费数据的传递,职工个人待遇也不受影响。


  2.欠费减员


  (1)单位职工减员


  ①办税服务厅: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存在欠费但员工确已离职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单位职工减员”业务要求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②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


  路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减员登记】,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


  (2)特殊减员


  适用于用人单位非正常或走逃、失踪、注销等,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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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