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9]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深人社规[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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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对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计算,无房屋租赁指导价的,可以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计算;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非办公用途,不属租赁本集团公司、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或隶属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物业,不属与其他公司注册登记或共用的同一地址。


  新设立机构实际经营期限已满24个月,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内容重新办理商事登记和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申请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应当在机构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后至24个月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场租补贴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申请。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立机构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补贴时间段的房屋租金发票、支付房屋租金的银行凭证及单位记账凭证;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凭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未享受其它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资金等内容);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7.新设立机构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补贴名单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于次年4月份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八条 入园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入园机构申请场租减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二)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条 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提出场租减免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申请表》;


  2.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3.房屋租赁合同;


  4.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及资料、信息等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5.入园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园区考核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入园机构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园区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入园机构按照计划享受场租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资金从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对入驻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租减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场租减免。


  第十六条 2018年11月1日后符合场租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已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申请场租补贴和场租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一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二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二)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通过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出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扶持政策等举措,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2018年10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其中明确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享受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租房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期限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或减免。”为落实政策措施,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扶持条件


  1.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2)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4)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6)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7)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2.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2)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审批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场租补贴申请;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场租减免申请;审核后将场租减免单位名单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


  (五)资金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2)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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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