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9]8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深人社规[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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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扶持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市级、省级产业园获得更高等次的,可按新等次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每年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产业园等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认定等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满后获得高一级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较低的,可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申领开园资助、运营补贴的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一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二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二)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底以来,我市以政府推动、差异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全市建成了深圳人才园、龙岗区天安云谷智慧广场、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宝安人才园核心园区,以及正在筹建的前海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罗湖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支撑园区,形成了以“集聚产业、集聚人才、集聚信息、创新产品”为主要功能,多层次、特色化、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一园四区、多点支撑”的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成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聚集人才、服务人才的重要平台。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同年10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提出了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等八大方面共2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园资助,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扶持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请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产业园开园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


  2.产业园运营补贴。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开园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产业园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开园资助申请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2)运营补贴。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申请运营补贴呈批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审批


  (1)开园资助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2)运营补贴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3.资金管理


  (1)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2)追回扶持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批发放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五)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获得认定的各等次情况,核算本市当年度所需费用的总金额,并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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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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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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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