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中山税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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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现就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疫情过后与卫健部门协同合作,精准辅导,提供便捷服务。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税收政策。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落实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及运输工作。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进一步简化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流程,对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凭医院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对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加班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支出等各项合理支出,准予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税企微信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政策,告知其申请途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优先加快办理。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为其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九、全力落实支持困难行业和物资供应税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辅导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全力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等方面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优化发票服务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邮政免费配送等非接触方式申领、代开发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新政,满足企业复工后生产经营需求。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在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置“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专栏,提供“一站式”抗疫税费资讯,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阅。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协同金融机构提高“银税互动”信用贷款知晓面,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提供“银税互动”金融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成立抗击疫情涉税(费)诉求响应专业服务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一企一策”“一事一策”迅速跟进,提供优质高效暖心服务。


  十四、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依托广东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线上办税渠道,全面提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推行全面预约服务,提倡“零接触、网上办、先预约、再办税”。持续拓宽“一次不用跑”事项,涵盖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和国际税收业务办理等8大类业务。提升网上办税事项税务端审核效率,继续实行“线上申请事项当日办结”制度。加大不动产租赁、交易线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和自然人代开电子发票等新功能的推广力度,有效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立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全力辅导其落实相关减免政策,优先为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社保费延缴补缴,优先办理发票申请确认,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该类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畅通网上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网上未能及时办结的相关事项,迅速跟进,限时处理。


  十六、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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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