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30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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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清远市税务局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各类税收政策措施“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推出如下30条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4.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减免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疫情防控


  9.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税收征管措施,纾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6.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延期缴纳税款


  17.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延缴社会保险费


  18.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保障发票供应


  20.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21.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2.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申领和代开发票的,可享受免费邮寄发票服务。


  (五)加强权益保障


  23.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2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着力优化便捷服务,确保办税安全高效


  (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26.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力推行86项“全程网上办”和100项“一次不用跑”常办税(费)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详细操作指引。


  27.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二)拓展预约办税缴费


  28.对于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通过预约办税,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预约办税流程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


  29.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缴费人的预约办税,实行优先办理。


  30.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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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