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19]277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暨2019年非执业会员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11
文号:粤注协[2019]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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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指示精神,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欢迎回家”会员服务主题有关工作部署,我省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已于近期正式上线,为扎实做好非执业会员基础信息管理,提升非执业会员服务管理效能,现就系统上线后做好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及网上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及网上年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注协进行统一统筹规划和指导,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内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及网上年检工作。


  各市注协要高度重视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工作,以信息采集工作为契机,加强与非执业会员联系,以不增加会员的负担为前提,为会员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方式。


  二、采集对象


  已在我省登记的全体非执业会员。


  三、采集方式


  (一)非执业会员通过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首页“非执业会员管理”专栏或点击http://member.gdicpa.org.cn:8888/Client进入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二)非执业会员首次登陆采用“姓名+会员证号”或“姓名+身份证件号”登入,登入后按系统提示绑定手机号码,进行信息采集。


  (三)为保证非执业会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非执业会员完成本次信息采集后,如以后再有本人信息变更的,请及时登录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各市注协及时审核确认,以确保非执业会员信息的准确有效。


  (四)近期,省注协将推出微信公众号实现手机端采集,会员将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号”进行办理,省注协将另行发布补充通知。


  四、网上年检


  (一)系统上线前已通过2019年非执业会员年检的会员,完成信息采集后可通过“非执业年检”功能查看非执业年检结果。


  (二)尚未参加2019年非执业会员年检的会员,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可通过“非执业年检”功能提交2019年非执业会员年检,提交申请后待市注协审核,审核结果可通过系统查询。


  (三)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的非执业会员,可视同已办理通过2019年度年检,实现采集与年检同步办理、一步到位。


  五、信息采集及网上年检时间


  (一)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非执业会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非执业会员可登录系统进行绑定及信息采集。


  (二)非执业会员年检时间


  2019年非执业会员网上年检办理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要求的最基本信息,非执业会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以后办理继续教育、非执业会员年检、非执业会员活动报名、各类会员评优等工作。


  (二)各市注协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扩大知悉范围,做好答疑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微信、QQ群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和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非执业会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为下一步实现非执业会员系统服务功能拓展奠定扎实可靠的信息基础。


  (三)省注协将召开远程视频培训会,讲解系统有关功能情况。各市注协要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注协会员部联系方式:020-83063568、83063569、83063710。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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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