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19]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2-03
文号:粤税发[2019]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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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征管方式转变,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履行纳税缴费义务、行使涉税费权利的过程及结果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费征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着力点,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推行审慎监管,强化协同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质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业务办理监控


  1.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根据各项税费业务的政策要求、风险隐患的大小、风险出现的频率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清单详见附件1),通过适当形式向纳税人公布并动态维护。综合运用资料审核、数据监控、数据比对、业务监控、调查核实等多种监控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有疑点的纳税人采取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等应对措施。


  2.加强对办理资料的审核。对即办类税费业务,主要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业务,还应审核资料是否符合业务逻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办税服务部门(或岗位)审核,业务逻辑性由基础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对于通办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受理部门负责审核,业务逻辑性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逐步完善服务提醒、更正提示和业务阻断。对申报类业务,加强表内、表间逻辑校验和数据监控,加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数据比对,在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推送服务提醒和更正提示,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减少申报错误。建立风险识别指标及模型,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等级进行风险预警或业务阻断,前移风险识别关口,缩短风险反应时间。加强对上下游业务的数据流跟踪,向纳税人推送应抵扣发票信息、土地增值税清算、优惠享受期限等业务提醒,实现关联业务闭环管理。经监控发现纳税人存在前置事项未办结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进行业务阻断。不断优化调整相关税收信息化系统功能,为业务监控提供信息化支撑。


  4.依法开展审核和调查检查工作。保持对风险的敏感度和谨慎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和调查检查。对税务行政许可等审批类业务,要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税收减免等核准类业务,如果书面审查发现存在疑点的,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务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


  (二)加强风险管理


  5.建立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完善涉税费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将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需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税费违法行为列为高风险行为;将其他可能导致少缴税费款,或者按规定可处或应处罚款但无需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行为列为中风险行为。对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2)。


  6.明确风险管理重点对象。按年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政策的风险分析。加强对大企业、重点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风险管理,提升复杂税收事项的风险管理层级。审慎对待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的潜在风险,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促进规范发展。


  7.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统筹管理机制,实现风险扎口管理。建立全流程、全税费种的风险管理闭环,纵向联通所有层级、横向联通所有业务部门,将各类风险疑点进行一户式、一人式归集,扎口推送风险预警信息、统筹下发风险应对任务,避免多头下户、重复下户。建立风险快速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新情况、新风险,结合具体业务特征开展风险应对专项行动。


  8.利用大数据手段优化风险分析与风险识别。按户、按人归集纳税人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生产要素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等各类信息,建立并完善覆盖税费征管全流程、全税费种、全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持续优化“机器学习”等大数据算法,创新运用各类风险分析工具和风险预测模型,提升风险分析识别的智能化水平。


  9.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对无风险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高风险或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包括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10.强化征纳双方风险共治。建立征纳风险共治制度,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和评价标准,引导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建立一户式、一人式纳税人税费档案,依托信息系统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刻画纳税人风险画像,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引导纳税人根据风险画像进行自评、自查、自纠,主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自我遵从。


  11.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完善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和检查结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将风险分析和“双随机”选案相结合,将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和高风险纳税人加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科学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合理降低低风险纳税人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提高风险管理重点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可能存在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实施稽查立案检查,增强稽查针对性和有效性。


  12.依法对涉税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涉税费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信用管理


  13.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界定纳税人严重失信行为标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3)。逐步拓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覆盖范围,积极参与税务总局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结合实名认证等工作要求,探索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人群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并鼓励失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14.建立纳税信用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探索逐步缩短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开展纳税信用月度预评工作,动态反应纳税人纳税信用现状。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重点监控严重失信行为和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并将处罚结果和风险应对结果及时在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中反映,动态调整纳税人当前纳税信用级别。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记录管理,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费行为信息、违法违规信息、风险应对结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外部门信用评价信息、联合惩戒信息。


  15.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拓展守信激励措施,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缴费等方面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容缺服务等便利服务。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加强业务审核、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管检查频率、限制领用发票等措施,使失信纳税人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


  (四)加强协同监管


  16.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银行、证券、住建、自然资源、街道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推动跨部门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的可利用性,为大数据风险分析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建立并完善纳税人涉税费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保有和转让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各类信息按户、按人归集。


  17.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全方位、全链条的合作机制,推动税收执法协助,联合打击税费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税费环境。综合公安、人行、海关等第三方数据分析和情报交换,精准锁定涉税费违法企业,实施定向协同监管;与公安等部门构建税警一体化作战模式,形成“税+N”合作共治格局,增强整体打击合力。


  18.推进多领域信用互认。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纳税信用数据与全国信用信息的数据对接,努力推动纳税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联席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银保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部门的联席沟通合作,拓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19.完善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广泛参与对其他领域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探索将采集到的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上市公司等信用信息应用到税费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社会信用失信主体的监控预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等守信激励产品,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经营融资便利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完善“黑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机制,研究建立税费违法案件重点关注人员信息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结合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等规定,逐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20.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涉税费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提升举报响应和处理质效。对举报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和重大税费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发挥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为税费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重大税费违法案件,震慑税费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支撑


  21.以信息技术促进监管规范。全面开展监管事项梳理,制定监管事项规范和数据标准,明确监管业务流程。建立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固化监管流程,依托国家和广东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监管事项和监管规范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22.以信息技术驱动监管创新。积极推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特征,由计算机自动识别风险疑点、评价风险级别、挖掘监管线索。探索推进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归集、监控纳税人信用记录、减少人工判断等主观因素干扰。


  23.以信息技术提高监管质效。加强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与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的数据整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支撑。由信息系统将各类监管指标数据进行自动汇总分析,按监管对象统一归集后向监管对象扎口推送预警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识别纳税人的风险级别和信用等级,自动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并抽取监管对象,自动产生、下发监管任务,记录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并向执法人员推送监管任务进度、执法风险提醒,实行全程信息化留痕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精准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推进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学习、研究精准监管、智慧监管等新理念、新技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加强组织领导。广东省税务局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安排,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对“放”“管”“服”工作的统筹,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要结合本地税费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系统建设需求。


  (三)强化规范监管。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规范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规范监管,防范执法风险,促进执法公平。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让纳税人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主动纠正风险行为和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


  附件:


  1.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


  2.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


  3.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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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