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19]117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9
文号:深财会[2019]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02

各有关人员: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9]45号),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20年5月举行。现就深圳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5月9日开始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五、报考程序


  深圳市2020年初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缴费后审核的方式,报考程序按: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公布成绩→全科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者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深圳市考试院领取证书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和缴费时间。


  我省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注册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30日,缴费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2月5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网上缴费。


  (二)网上报名流程。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和网上缴费。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登录报名网站,报考人员应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和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对网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选择报名地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工作、读书、居住的人员,可以在我市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区选择“广东省-深圳市”。


  3.上传照片和设置密码。报考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和清晰完整。照片要求: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此照片将用于制发资格证书,自拍、生活照等一律不符合规定),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215像素。通过审核的照片才能正常上传,否则无法完成注册和报名,严禁小照片放大后使用。报考人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与本人形象相差太大影响考试或照片质量影响证书的发放,由本人负责。


  报考人员确认填报的信息、上传照片等无误后,按要求设置登录密码,提交后报名系统将生成“报名注册号”,报考人员请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报考人员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


  报名费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缴纳报名费,缴费确认后,不办理退考,因考试前不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请报考人员确保个人信息填报正确后再缴费,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注:需要缴款收据的考生请记录好页面的执收单位编码、缴款通知书号码信息,自行到平安银行和邮储银行深圳区域网点柜台办理票据打印)


  5.打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及时打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并自行妥善保管,待考试成绩公布后按深圳市报名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是考后审核的重要材料之一,报名结束后,财政部的报名系统不再支持信息表的打印。


  (三)审核资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合格标准,全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限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报考人员须在“承诺书”栏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除外)。


  2.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是指以下证件:


  (1)内地居民户籍报考人员使用第二代内地居民身份证。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应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使用其他类型证件、证明一律不予受理;


  (2)香港、澳门居民使用香港/澳门有效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考生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现场审核人员对考生学历(学位)、资格证等证书真伪存疑的,有权要求报考人员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应自觉遵守报名条件并签名承诺所填信息属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当次合格成绩,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审核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成绩,逾期不予受理。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证书管理部门申请证书。


  (四)证书发放。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通过考后资格审核的考生,请留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考试院专栏(http://hrss.sz.gov.cn/szksy)首页“证书发放信息”栏的证书发放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申领证书,无须电话咨询。


  六、报名收费


  初级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试费和考务费。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644号),初级资格考试考试费为69元/科;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为6元/科。


  上述费用合计75元/科。


  七、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具体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座位号等将由考试管理系统随机生成,考点与报名点未必在同一行政区域,报考人员可能存在跨行政区域考试的情况。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有误的,必须及时到公布的报名点登记更正,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造成的损失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由于我市机位严重不足,部分考点会使用手提电脑,请报考人员提前熟悉手提电脑的操作。


  (四)报考人员在备考过程中,我局将陆续发布有关考试的相关通知;全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财政部将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我市将通知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成功后,密切关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会计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免错过考试信息。


  (五)深圳市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地址及报名咨询电话: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