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财规[2019]1号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肇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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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实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四条 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額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当期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资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属于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于豎ji庆市累计工作不少于90天;


  (三)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高端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笫九条 申请认定的紧缺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属于“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紧缺人才目录并成功认定的肇庆市急需紧缺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记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本人对申报单位在肇庆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与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机构,其中:境外高端人才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记紧缺人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属的各县(市、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申请(属新区范围的,向鼎湖区所属受理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如涉及在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向最后一个缴纳地所属县(市、区)统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申请(一年内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统一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申报日期为本年度的7月1日至8月15日,如因申请资料不齐需补齐资料的,补报资料日期可延后至8月31日。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受理审核机构指定的时间为申请补办。再次逾期的,不再受理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单位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无刑事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查)。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五)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肇庆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肇庆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肇庆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会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肇庆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肇庆市雇主、肇庆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肇庆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由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即时核查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自截止受理申请之日(8月3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税务部门应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公示5人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补贴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将受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请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手续。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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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