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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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三点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讨论,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稽查方面问题


  多年以来,我局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始终秉持“检查不以处罚为目的、着力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工作理念。一是严格区分恶意虚开和善意取得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对善意取得发票的,一般以教育、辅导为主;二是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严格控制对小微企业的随机抽查数量,税务稽查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税务检查,必须获得局领导批准同意,上收检查审批权限;三是对在税务检查中企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涉企主管部门沟通,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防范类似涉税问题的不断发生,减少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我们转变管理念、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的帮扶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在处理中小企业之前向地方政府的某一级领导上报”的建议,目前国家对税务系统实行“国家与地方双重管理,并以国家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目的在一定程度就是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税务执法的干扰,因此,目前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您上述建议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


  二、关于企业账册保留年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账册保留10年,不需要永久保留。在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如果没有发现重大问题,一般不追溯以往年度。相比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实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此,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同时结合自贸区可先行先试的要求,及时主动研究企业反映的有关涉税问题和实际诉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三、关于倡导尊重财富问题


  尊重财富、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了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宗旨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底启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减税效应也有助于个人财富的积累。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以“疑罪从无”的理念,帮助企业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促进合法经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您的提案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您以后继续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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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