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9019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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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非住宅租赁税负及简化办税程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个人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税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含不动产租赁收入),合计月收入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收入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房屋租赁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目前我市对个人出租非住宅不动产行为征收税费如下(未包含土地使用税及租赁合同印花税):


  一直以来,我市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征收,确保将国家各种减税降费和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出租代开发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纳税人代开发票只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目前,在我市申请办理非住宅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业务,需提供不动产出租的书面确认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为方便纳税人,目前我市非住宅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业务事项属全城通办事项,如纳税人按需按次申请代开发票,是可以在辖区内任一办税服务厅、任一规定业务窗口办理的,即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同一个租赁期内的二次代开申请。因此,在提案中提出的,在一个合同租赁期内,第一次代开发票提供所需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以后各期只带身份证填写代开发票资料,目前暂时无法实现。


  一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部署安排,致力缩减办税资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如简化多项业务的办事资料和表格,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项涉税业务,以“套餐式”为办税流程做减法;将多项业务纳入电子办税服务厅,按照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将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等事项纳入网上办税系统,落实已经实名制的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的要求,极大的压缩了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


  您所关注的非住宅代开租赁发票重复提交资料的问题,也是我们税务部门一直关注和想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税费征管资料管理,维护税费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建立合法、有效、实用的税费征管档案体系,我市正在规范电子税费征管档案管理。在电子税费征管档案全功能实现之后,提案中提出的申请办理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只需在首次办理时提供资料的建议将来是可以实现的。


  三、关于系统机械按照开票金额当月是否超过3万元(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万)来判别适用税率的问题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万),该政策继续执行。


  因此,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设置也是完全匹配此规定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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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