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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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我局牵头草拟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3日


  公示渠道: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江门市财政局


  传真号码:0750-3507035


  电子邮箱:fgk0750 163.com


  来函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号江门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邮政编码:529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以及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的定义)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或县级市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税负差额计算原则)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补贴申请、认定、发放原则)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部门职能分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


  本办法财政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核机构,其同级财政部门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


  受理申请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科技、人才工作等部门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其中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已缴税额、应缴税额及税负差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人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2019年纳税年度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的人才;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在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一)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1.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2.江门市人才工作局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3.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5.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6.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限制条件)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人 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时间和方式)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技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每年6月份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才认定属地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若申请人涉及江门市两处以上市(区)取得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区)提出,并递交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告中另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纳税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江门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人才认定和补贴资金审核)各级人才认定部门应当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完成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若涉及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税的,需由市税务局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四条 (确定拟补贴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所有审核后,确定拟补贴名单,并统一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补贴受理与兑现)经审核及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在申请表指定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人由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


  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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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