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社会保险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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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个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做好申报缴纳2019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缴费基数及上、下限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其中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2924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3803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131元,下限为3226元。(维持2019年上半年的上下限不变)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226元申报缴纳。


  (四)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8132元,下限为云浮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为6%;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月缴费的,缴费比例为5.5%。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元。(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五)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准费率0.8%,并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分为0.48%、0.64%、0.8%三个档次费率,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六)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以用人单位对应所属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为基础,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出率情况实施差别浮动(维持基准费率、下浮50%或20%、上浮20%或50%)后,再按国家、省规定对费率实施阶段性下调。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


  四、其他


  (一)由于基数、费率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12366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60203,8818289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8869805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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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