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税稽处[201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佛税稽处[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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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魏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


  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发票领购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发票开具信息明细表、发票认证结果,证明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佛山、无锡、肇庆等地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且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证明你公司在所属期2018年1月认证的50份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涉及发票金额4,996,837.50元,税额849,462.50元。


  (二)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在进项转出当月,均有申报大额进项税额进行抵减,实际产生的应征税款极少。且你公司在2018年8月起未申报增值税,直接走逃失联,存在申报异常情况。


  (三)你公司(账号:801101000939827472)、郑丽如(账号:6228481396706392272)、刘三岩(账号:6228460090023563716)、黄应鲲(账号:6228451460041204018)等公司和个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四)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即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6座首层12号铺没有挂牌经营,且没法联系你公司人员。


  (五)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周畅的个人情况复函,证明周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湖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六)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联系、失踪走逃。


  证据资料(四)、(五)、(六)证实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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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