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19]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7
文号:深前海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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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笫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加快前海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国际化人才在前海聚集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下列应税个人所得的已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是本办法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的认定机构。市财政委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单位。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对年度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测算,列入市前海管理局年度预算草案。


  第六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三)简便操作。市前海管理局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初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连续满90天,两年内均可补充申报(两年在前海工作均需连续满90天)。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市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应承诺配合市前海管理局核查、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前海的工作天数是否达到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市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款的其他有效文件。


  市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对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进行协助审核。市前海管理局应将拟认定的人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选无异议的,市前海管理局形成正式补贴方案,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对企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上述情形,由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予以审核,向市前海管理局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深圳市以及前海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委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执行。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或中止本办法。


  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简介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第三条规定:“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前海实施特殊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为此,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实施了“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


  (二)《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效果


  《补贴暂行办法》实施4年以来,共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453人次,补贴金额合计超过1.73亿元。“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在吸引境外人才方面成效明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标香港“标准税率15%”的标准,打造了前海“类香港”的税收环境,认定港籍人才约占总认定人数的50%,深港合作有了着力点;有效降低企业在前海的运营成本,促进一大批聘用境外人才较多的企业落户前海;个税补贴直接返补到个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在前海聚集。从整体上看,“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批复前海规划的重要组成,是前海乃至深圳市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重要抓手,在实施过程中也备受企业、人才重视,影响力逐步提升,引才聚才效应大幅显现。


  (三)《补贴暂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在《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条款不适应前海人才实际工作需要,一些条件性质的条款过于宽泛、难以实际操作,企业和人才也有反映申报流程、申请材料、经费拨付等方面存在一些操作问题,影响了“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的发挥。为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吸引作用,我们结合《补贴暂行办法》失效需要修订的契机,认真调研听取了企业和人才的意见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优化,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解决限定“个人所得”项目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共有9项“个人所得”项目,《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补贴范围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仅限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从扩展政策受益面、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角度考虑,我们在《补贴办法》第二条增加了“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个人所得”项目,更好地引进和鼓励境外人才在前海工作、就业、创业。


  (二)明确不得申请补贴的具体情形,删除表述含糊的规定。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补贴,但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指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轻重及影响时限、单位及个人是否相互影响等均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扰。因此,我们明确了具体不得补贴的行为,删除了《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较为含糊的表述;同时参考处分期限等做法,在纳税或诚信记录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年的期限,三年后即解除限制。


  (三)解决未满一年不予补贴及跨年度补贴的问题。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限定“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且在第二条要求上一年度必须在前海工作满一年,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例如,有的人才在7月份入职,就只能等到第三年才能符合申报条件,相关企业和人才对此意见较大。为进一步扩展政策受益面,方便人才申请,《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将在前海工作的门槛修订为“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满90日,两年内均可补充申报”,不在时间上对人才流动作出限制,解决部分人员一年内未满期限不予补贴或遗漏申报等问题。


  (四)明确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给人才的个人账户。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再由企业拨付至个人账户。考虑到该补贴为针对个人的财政补贴,而在过往操作中出现了部分企业未及时将补贴拨付至个人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补贴办法》第十一条将相关内容修订为“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保障人才权益。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可简单套用“财政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的公式。此次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扩展至六项税种项目,针对计算的方式,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种类,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复》,明确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财政补贴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共同享受的问题?


  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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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