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8]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粤人社规[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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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服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发布每年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要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的指导监督,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及时查处纠正违反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行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专业科目培训、网络平台建设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等。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及时制定发布有针对性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组织实施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是执行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确认培训结果和认定学时、列支经费等,负责确定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要切实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单位的发展战略,确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保障培训经费,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及时审核认定学时。


  三、优化学习方式,不断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效果


  (一)优化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形式。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若干科目,制定学习指南,开发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公需科目学时。


  (二)优化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专业科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培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组织开展培训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科目开展远程培训的,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专业科目学时(包括可折算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申报,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认定。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由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学时数据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优化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用人单位审核认定。


  (四)优化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形式。参照中央部委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举办若干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培训活动。


  (五)改革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助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由省教育、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定。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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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